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365bet官网登录_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_s365国网公司健步走app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文,2020年10月20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网上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365bet官网登录_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_s365国网公司健步走app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http://jsb.longdianwumao.com/。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其他证明材料执行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按系统提示提交告知承诺书或必要扫描件。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 其他证明材料执行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按系统提示提交告知承诺书或必要扫描件。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受理当日按照有关规定补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