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增量配电)办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电力365bet官网登录_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_s365国网公司健步走app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365bet官网登录_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_s365国网公司健步走app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2016年10月8日印发);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六)《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文,2018年3月13日印发);
(七)《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文,2020年12月25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网上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供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365bet官网登录_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_s365国网公司健步走app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http://jsb.longdianwumao.com/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七)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八)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其他证明材料执行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按系统提示提交告知承诺书或必要扫描件。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每年二季度集中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 其他证明材料执行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按系统提示提交告知承诺书或必要扫描件。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材料;
4.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受理当日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